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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5年07月03日 09:27 作者: 浏览次数:关闭

 

内蒙古农业大学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一步规范我校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和建账工作,根据《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81号)和《内蒙古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验收是指对通过政府采购、基本建设、自制、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达到固定资产核算标准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行政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验收。    

第三条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学校固定资产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六大类: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指能以货币计量的土地;房屋(含附属设施)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后勤服务及其他生产经营用房等;构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建筑物和设施;    

(二)专用设备:指教学、科研需要的具有专门技术性能或用途的设备;    

(三)通用设备(一般设备):指非专业的,各专业都可通用的设备;    

(四)文物陈列品:指学校拥有或接受捐赠的、用于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类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五)图书、档案:指学校图书馆及院部、机关部门、科研课题组等收藏的、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各种类型图书资料(包括普通图书、期刊、图片资料、录音资料、影像资料、电子书刊、软件、数据库等)和档案;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固定资产。如:标本模型、植物、被服装具等。    

第四条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家具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或图书、电子书籍等均列为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和已竣工的房屋及构筑物,经技术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的有关凭证,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    

(七)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评估价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照暂估价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六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辅助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    

(五)房屋和构筑物的扩建、改建或部分拆除;    

(六)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需要变动时,由固定资产购建单位负责将有关资料收集齐全,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变动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配合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无论以何种经费购置或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严格验收。凡未经验收的固定资产财务处不得报账。在验收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在采购、验收、登记、建账、使用和管理等环节,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一)各资产使用单位按规定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单位组织验收,资产使用人或经办人持本人校园卡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建账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不对本校学生和其他校外人员办理登记建账手续。    

(二)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或家具的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牵头,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使用单位和供货厂商相关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共同验收。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除上述人员参加外,还应有不少于验收小组成员2/3相关技术专家参加。对验收需有第三方提供验收测试报告的,第三方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三)新建房屋、构筑物和基建维修工程的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监察审计处按国家工程验收规范及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房屋及构筑物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施工合同、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平面图和决算审计报告等资料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建账,再到财务处报账,否则,财务处不予报账。    

1、凡附属在建筑物上又不可单独使用的固定资产(如电梯等)随建筑物一起验收;    

2、凡能够单独使用的固定资产(如空调、热水器等),虽属基建投资,但不能作为基建项目的附属设施,应按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进行验收。    

(四)图书资料的验收:    

1、图书馆馆藏图书或资料购回后,由图书馆负责负责核对图书(期刊)信息、MARC编目数据与清单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由采购人员填写报销单,并附发票和清单,经验收人员签字,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建账手续;    

2、各单位利用学校经费自购的图书资料,要将所购图书资料按实际购得的书名、册数、单价、总价等进行清点造册,与发票一并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建账手续。    

第九条验收的步骤    

一、固定资产购建完成或到货后,由资产使用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初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数量外观检查。    

1、检查物品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以供货合同、补充协议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3、认真检查相应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4、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收和实收数量。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    

(二)安装调试验收。    

1、由供货厂商技术人员或使用单位技术人员严格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安装完毕后,由使用单位技术人员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试机。    

2、试机过程中要对照仪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资产的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3、试机时要认真作好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供货厂商。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派员检修。    

4、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由外商派员来现场共同开箱验收、安装、测试,安装调试后方可签署有关文件。    

(三)短期试运行。由资产使用单位组织完成。短期使用期限一般不低于一个月。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单位技术人员对运行设备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如发现有任何质量问题(人为原因除外),要详细记录并书面反映给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使用单位责令供货单位检修或退货。    

二、最终验收。最终验收是在数量外观检查、安装调试、短期试运行等验收工作已完成的基础上,形成初步验收报告,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能否最终验收的申请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主管领导、专业技术人员、资产使用人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最终验收,形成最终验收报告。    

第十条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和建账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参与固定资产验收的相关人员在固定资产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防止出现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偷工减料等损害学校利益的现象。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内蒙古农业大学招投标资产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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