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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添加时间:2007年09月13日 14:16 作者: 浏览次数:关闭

为了适应新时期国有资产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使资产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

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依据《高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我校决定变更现有固定资产 ( 仪器设备类 ) 验收标准,由现行的单价200.00 元以上验收入账改为单价 500.00 以上。

二、介于 200.00 元至 500.00 元之间的资产,由各单位自行建立账目,并严格管理。

三、家具类资产不包括在上述范围,仍需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验收,按原规定执行。

四、为了提高效率,方便教职工报账,简化资产验收手续,省去由教务处审核教学、科研类仪器设备重复签字手续。

五、学校各单位凡使用学校经费、科研经费或上级核拨的专项经费购买固定资产,都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批、验收,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验收、登记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账付款,否则校内各财务部门一律不准报账付款。如不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验收登记,一经发现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特此规定。

内蒙古农业大学

OO 五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 固定资产 管理 补充规定

抄 送:校领导 校长助理

内蒙古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5.3.10. 印发

( 共印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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