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产管理科 当前位置: 首页 >> 校内规章 >> 土地房产管理科 >> 正文   

关于印发《内蒙古农业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5年03月06日 11:35 作者: 浏览次数:关闭

关于印发《内蒙古农业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职业技术学院,各处级单位:

《内蒙古农业大学关于公用房屋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15年1月20 

 

 

 

内蒙古农业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公用房屋的管理,更好地适应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管理、优化配置、资源共享、提高效率的公用房屋管理机制,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农业大学公用房屋(以下简称“公房”)指除职工住房以外的内蒙古农业大学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各类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物。学校公房管理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调控,分级管理,明确责任,规范使用,提高效益,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建立房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配置房屋资源,提高公用房屋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责。

第二章公房分配

第四条根据房屋的使用性质,学校公房可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商业用房、后勤生活保障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等。根据类别实行定额管理和租赁管理。

第五条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机关各部、处、室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及专项业务用房等。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教学科研用房是指各院、部等教学科研单位使用的房屋,包括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教师工作用房和研究生用房。

第七条教学实验用房以各院、部的学生数、实验教学任务量和学科专业属性综合核算;科研用房按国家相关规定核算;教师工作用房按各院、部在编教学人数核算,教授12平方米,其他教学、教辅、科技人员每人6平方米;研究生用房按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人数核算,博士3平方米,硕士1.5平方米。博士与硕士用房要独立分配,独立使用,不得与其他用房合并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公共服务用房是指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使用的房屋,如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报告厅、体育馆等。

第九条后勤生活保障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是指为师生员工提供生活保障及配套服务的房屋。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校医院、配电房、水泵房等。学校对此类用房不核定定额面积,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

第十条商业用房是指按学校规划作为经营配套商业服务的房屋,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管理规定》(内农大校发〔200525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可自行确定各类用房的布局,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将具体分布、用途等相关情况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支持和鼓励公房资源共享。用于全校共享的会议室和教室等不列入各单位用房核算面积;对于无编制又需要办公场地的单位,学校鼓励多个单位共享用房。

第十三条各单位实际用房面积统一按使用面积计算,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和各楼房已有的配电室、水泵房、传达室等房屋的面积。

第三章公房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公房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实行学校和各处级单位两级管理。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学校核定的定额面积和房产资源使用费的情况,制订本单位公房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为加强学校公房资源的统一管理,对各单位配置的公房实行协议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公房使用单位签订《公房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职责。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调整用房的,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同意后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重新签订《公房使用管理协议》。

第十八条各单位超定额的用房应交回学校,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但必须向学校交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十九条教职工在办理退休或离职手续前,必须向所在单位交还其使用的办公用房、科研实验用房等所有公房(对退休但科研课题未结束的,可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继续使用,直到课题结束)。如逾期不交,学校有权按临时借用房屋向其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房出租或变相出租、转租;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互相转让房屋使用权。否则,学校将收回违规所涉及的房屋,并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对其使用的公房不得擅自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如确需进行上述修建的,必须严格履行申报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擅自占有公用设施和封闭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等)或改作它用的,必须恢复原状,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为便于学校公房的信息化管理,各单位使用房屋的编号、用途等如有变更,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以便及时更改。

第四章有偿使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公用房屋实行有偿使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核定各单位用房的定额面积和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学校核定的定额面积按制定标准收费,超过学校核定定额面积的数倍收费。教学科研用房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通知公告 更多>>
联系我们  

政府采购办公室:4310714

土地房产管理科:4309260

固定资产管理科:4304486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306号内蒙古农业大学国资处

邮箱:nndgzc@imau.edu.cn

Copyright ©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版权所有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306号内蒙古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技术支持:一街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