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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农业大学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关于发布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8年05月12日 15:01 作者: 浏览次数:关闭

各处级单位: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 20182019 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经学校 2018 年第 8 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内蒙古农业大学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农业大学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2019 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18 5 11

 

 

附件:

   内蒙古农业大学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 2018 2019 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共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 20182019 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校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开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各单位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农业大学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农大校发﹝201216 号)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严格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资产验收工作,依法依规进行采购资金支付,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学校各类政府采购活动合法合规。

 二、采购货物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一项“通用采购项目”中标“■”采购品目的,单次采购预算 10 万元(不含)以下的,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单位须到政府采购办登记品牌、型号、价格、供货商等信息,由政府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项目批准(备案)书》后,方可实施采购活动;单次采购预算 10 万元(含)以上的,由政府采购办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三、采购货物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一项“通用采购项目”其他采购品目,单次采购预算 1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无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单次采购预算 10 万元(含)以上 2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政府采购办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

 四、采购工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一项“通用采购项目”中“维修改造装饰工程”、“新建房建工程”且单次采购预算 3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无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30 万元(含)以上 5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政府采购办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

 五、采购服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一项“通用采购项目”标“●”采购品目的,实行定点采购,采购单位须到政府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项目批准(备案)书》后,方可实施采购活动。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一项“通用采购项目” 其他采购品目的,单次采购预算 1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无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单次采购预算 10 万元(含)以上 2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政府采购办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

 六、采购货物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三项“专用采购项目”采购品目的,单次采购预算 1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无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单次采购预算 10 万元(含)以上 2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政府采购办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

 七、采购服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三项“专用采购项目”采购品目的,单次采购预算 1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无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单次采购预算 10 万元(含)以上 2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政府采购办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

 八、采购货物、服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次采购预算 20 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无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采购预算 20 万元(含)以上 5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政府采购办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

 九、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有关规定,凡购买进口产品的,均须由政府采购办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进口产品。

 十、学校政府采购办集中采购和各单位自行采购,均要严格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执行,认真做好市场调研,合理编制采购预算,编撰采购小组论证意见并报经费主管部门审批(教学经费报教务处、科研经费报科技处、学科建设经费报研究生院等),分管(联系)校领导审签后,依法自行开展采购活动。校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和经费主管部门要对采购活动及整个工作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意见之规定程序实施的采购项目,须履行采购单位申请、分管(联系)校领导审签、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签等程序,经各方同意后方可执行采购,但不得违反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意见中所有规定如与《内蒙古农业大学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内农大校发〔201216 号)有冲突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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