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2、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9)3、所投货物涉及进口产品时须提供进口货物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原件(以下简称“进口代理”)授权,投标人如是总代理须提供原厂“进口代理”授权书原件;投标人如是分销商须同时提供总代理商给分销商的“进口代理”授权书原件及原厂给总代理的原厂“进口代理”授权书复印件;保证从生产厂家到投标供应商授权链的真实完整有效;如授权书为外文的,须附由翻译公司翻译的中文译本。
(10)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分包的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