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 号)、《内蒙古自 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 181 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内财资〔2020〕1216 号)、《关于规范全区公共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内政管发〔2014〕62 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内财资〔2007〕618 号)、《内蒙古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我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条 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后予以处置。
第四条 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并负责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处置相关资料;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处置资料审核、向学校相关议事机构提请资产处置事宜以及向自治区财政厅报批备案非流动资产处置等事项。财务处负责参与处置鉴定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批备案流动资产处置等事项。
第二章 处置方式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含报废(含房屋拆除)、报损、有偿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六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报废。
(一)主要部件、结构已经损坏,或技术性能降低,经维修仍达不到原规定的技术指标,出现精度下降,测试结果有误,不能降级使用的;
(二)故障率高,或因事故磨损严重,或检定校准不合格,不能修复的;
(三)维修费用接近新购价值,已经无维修价值的;
(四)因技术指标落后,不能满足当前使用需求的;
(五)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
(六)因放置场地调整、改建等原因,无法对相关资产进行迁移或迁移后无法使用的;
(七)因学校体制变动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
(八)无形资产的损失;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报废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报损是指因管理不善、失窃、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如火灾、水灾)等原因,造成资产无法收回或遗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八条 因下列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报废、报损的,须由资产使用单位追究责任人赔偿责任。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拆改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
(三)尚未掌握仪器设备操作技术,或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使用造成损坏的;
(四)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造成资产损坏的;
(五)未采取有效防火、防水等安全措施造成资产损坏或损失的;
(六)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损坏或损失的;
(七)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损失的;
赔偿金额如下计算:赔偿金=资产原值*赔偿比例;其中,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相关规定计算,赔偿比例不低于2%。
第九条 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十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加)。
第十二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学校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章 处置流程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须由处级单位资产使用人通过“资产管理平台”提交处置申请。待线上审批流程结束后系统中自动生成《内蒙古农业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内蒙古农业大学固定资产处置论证书》。其中,申请报废报损的,须先由资产使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论证:
(一)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二)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使用单位组织论证小组进行论证;单台件价值超过10万元的专业设备由论证小组鉴定。资产鉴定小组须由 5 名以上专家 (副高及以上)组成,并填写《内蒙古农业大学固定资产处置技术鉴定评估单》。单台件价值不超十万元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组成3人以上论证小组进行鉴定并将论证过程,论证小组人员意见,等相关材料以纸质形式留存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将论证小组意见,论证人员等信息完整填报。
(三)对处于闲置状态的资产和仍有使用价值,但继续使用已不能满足原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处置前必须到学校资产调剂平台进行调剂,在没有其他部门需求时方可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价值凭证(包括发票收据等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无法提供原始凭证的资产处置事项,需单位提供专项说明材料,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证明拟处置资产权属的凭据。以上材料以照片或PDF格式申请报废时上传资产管理平台。
(一)申请报废、报损的另需提交:
1.资产处于报废状态的照片;
2.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3.因责任事故报废,报损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4.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5.机动车辆由资产使用单位消除所有违章后,交由具备回收资质的企业回收处理,并办理机动车注销手续。取得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回收企业开具的收购收据、处置收入上缴学校财务的收据提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申请有偿转让的另需要提交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有关资产评估备案、核准文件。
(三)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或对外捐赠的另需提交:
1.对方单位接受调入或捐赠资产的理由及占有、使用同类资产的存量等基本情况;
2.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书;
3.无偿调出或对外捐赠资产的政策支持文件。对外捐赠的还需要提供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资产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对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4.调拨、捐赠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的,需要不动产登记证、拟处置的房屋构筑物和宗地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5.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或单位组织专门资产清查小组出具资产清查报告;
6.对外捐赠的,资产使用单位取得受赠方出具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
(四)申请置换的另需提交:
1.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有关资产评估备案、核准文件;
2.对方单位基本情况等证明材料,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以及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资料;
3.资产置换意向协议书。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到资产使用单位处置申请后对资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审核。提请学校相关议事机构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资产校内日常处置审批权限:学校各单位一次性处置账面原值(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下(含 10万元)的固定资产由单位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处置 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购置经费归口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签,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校领导审批;处置 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报国有资产管理 处审核后,经购置经费归口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处置 20 万元人民币(不含 20 万元)以下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300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处置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20 万元人民币(含 20 万元)以上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300 万元以上的(含 300 万元)固定资产经校党委会审核,报财政厅审批。
(二)最终处置审批权限:
1.学校审核,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事项。处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处置账面原值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300 万元)的通用、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处置 20 万元人民币(含 20 万元)以上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
2.学校审批,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事项。处置账面原值(单项或批量)3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 300 万元)的通用、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 20 万元人民币(不 含 20 万元)以下的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涉及报损、有偿转让、无偿调拨(划转),置换、捐赠,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文物陈列品等重大资产的处置事项,由国资处研究后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涉及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审批后的资产处置申请单现场核对实物并进行处置。学校资产处置采取自行处置和进场集中公开处置相结合的方式。
(一)电器电子类固定资产处置:按照自治区规定,无偿就近交给有资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无残值家具类资产处置:根据需要清理的家具资产的数量,委托具有市政垃圾清运资格的公司进行清运,参考当时的市场价支付搬运人工费、车辆租赁费、垃圾处理费必要的清理费用等。
(三)有残值家具类等资产处置:在国资处网站发布资产处置公告。拟参与资产处置活动的回收公司采用竞价的方式,出价最高者即为最终受让方,并现场签署资产转让合同。进行回收清理工作。残值收入全额交学校计划财务处。国资处报备处置相关材料。
(四)其他资产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如有价值,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拍卖;如无价值自行清理。进场交易的范围包含:
1.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机动车;
2.单价账面原值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
3.有残值设备类;
4.另有规定需要集中处置的资产。
上述范围内的资产,经批准无偿调拨、捐赠的资产,涉密资产及国家规定的不进行公开处置的资产可不进场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研发持有的科技成果,由学校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可通过协议定价、在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 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五)报废处置特别要求:
1.房屋及构筑物由相关部门负责拆除工程的管理;
2.带有放射性、腐蚀性或涉毒性等危险源的仪器设备,须由资产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先行对危险源进行清除;
3.涉密仪器设备由资产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到指定的地点销毁,销毁情况和相关资料需提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复文件或学校备案文件完成核销资产卡片,处理会计账务工作。
第四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收入、报废报损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责任人赔偿收入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不得放弃、侵占、私分、截留、隐匿、坐支。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直接缴入国库,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收缴和监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净收入在 30 日内(节假日顺延)全额上缴自治区本级国库。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台账,年终与自治区财政厅对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使用。处置一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的收入也全部留归学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