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级单位、后勤各服务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的规范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历产的使用率和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订《内蒙古农业大学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管理规定》,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内蒙古农业大学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土地房屋经营性资产管理规定通知
抄送:校领导
内蒙古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5
年8
月22
日 印发
(共印90份)
内蒙古农业大学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内蒙古农业大学产权所属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是学校建设、发展最基本的国有资产,是学校教学、科研、产业、后勤等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障。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加大监督的力度,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率和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管理学校的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的授权管理机构,负责对所属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的监督管理,负责收取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的占用费、管理费、经营取得利润。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已征用或取得产权的土地,用基本建设资金或其他资金建造的房屋(包括临时性用房)、校属各单位利用自筹资金建造的房屋和学校的各种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管理范围
(一)对外出租、出借的房屋和土地;
(二)学校经营性资产;
(三)学校认定的其它资产;
第五条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需在保证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产业、后勤等工作的前提下,通过正常的审批程序,方可进行。
第六条租借的主要方式有
(一)将用于教学、科研、生活的教室、教研室、实验室、行政办公场所及生活附属用房和经营性房屋对外出租、出借;
(二)将会堂、体育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对外出租、出借;
(三)在学校的土地上各单位自筹资金建房,用于经营活动;
(四)短期或不定期将学校的场地出租、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从事销售、展示等经营性活动;
(五)将其他临时性房屋、生活附属用房等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六)学校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其产权均属于学校所有,各单位只有管理使用权,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实行学校统一管理,校内任何单位无权自行对外出租,出借。如将使用的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均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欲将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由学校法人代表(校长)批准,方可出租、出借。
(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办理出租、出借合同手续,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制发。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与承租方签订合,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定后,由学校法人代表(校长)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合同副本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时,租金不得低于学校制定的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一般情况为一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年。
第九条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时,不得损害学校的利益。改变房屋结构及进行内外装修时,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方可实施,否则,后果自负并承担相关责任和赔偿。
第十条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时,必须向学校缴纳资产占用费和管理费,资产占用费的标准为资产评估值的7~10%;土地占用费的标准为1.1~1.6元/每平方米.月;管理费标准为租金的2~5%。
第十一条资产占用费和管理费每年在6月底和12月底分两次缴纳,逾期不交者,学校将从该单位的账户上扣除,并按每日6‰的标准收取滞纳金,拒不缴纳者,学校将收回使用权。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市场行情,确定每年最低租金标准,供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和学校法人代表(校长)批准,不得以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将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权转移给其它单位。各单位自行签订的合同,学校一律不予认可;一经发现违规操作,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出租、出借的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不符合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使用部门负责按本规定予以规范,重新与承租方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05年内蒙古农业大学商业房租赁标准
2005年内蒙古农业大学商业房租赁标准
商业房所在地段 | 租金标准(元/月、平方米) |
农业大学东区17号楼号一层 农业大学东区16号楼号一层 农业大学生西区秋实中学一层 农业大学东区西墙北段一、二层 农业大学西区北墙二楼 农业大学西区西墙 农业大学西区北二楼银河旁 西区35号住宅楼北侧家属平房 西区北墙生活服务楼 西区西墙一层 西区西墙二层 校内其房屋 | 25(平均价) 18(平均价) 23 15 15 25 15 29 15(平均价) 23 10 10 |
注:1、房屋租赁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2、每年房租按12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