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以充分、合理、科学地利用学校国有土地,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乱占国有土地,维护校园稳
定,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和环境,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的土地上新建无论是教学、科研、生产经营或其它用途的 ( 包括临时商
业网点 ) 和建筑物,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新建,未经批准擅自新
建,学校将强行拆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以处罚,并对直接当事人给以行政处分。
二、使用单位要改建或改变原有建筑物的用途,变为经营性的,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
学校批准后,方可改建或改变其用途。个人改建原有住房或附属建筑物 ( 包括凉房 ) 的用途,用
作经营时,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才能改建或改变用途,
不经批准擅自改建或改变用途的,将给以当事人罚款,并给当事人行政处分。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拆除原有建筑物,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批准后,方可拆
除,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将按国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学校各单位新建或改建原有建筑物,用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评估后,按
评估值收取 7 ~ 10% 的资产占用费,并按《呼和浩特市土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收取土地使用费
。个人经批准后在学校土地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用作经营的,学校将《呼和浩特市土地有偿使用
规定》收取土地使用费。
五、凡未经批准,擅自占有学校土地,新建建筑物或改建和拆除原有建筑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属非法
行为,学校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本规定与上级部门规定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帮管理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