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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内蒙古农业大学政府采购 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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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农大校发[2012]16号   

关于修订《内蒙古农业大学政府采购
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后勤各服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依法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节约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现对《内蒙古农业大学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农业大学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 

内蒙古农业大学
二○一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实施 管理办法 通知
抄 送:校领导
内蒙古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2年12 月28 日印发   

(共印90份)   

 

内蒙古农业大学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经费支出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完善采购活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政府采购活动的全校各部门、单位和项目,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有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单位(人),是指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最终用户。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不得私下许诺和内定供货商或施工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六条 政府采购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管理,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副校长为常务副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的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监察审计处、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和工会主要负责人组成。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公室)设立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副校长兼任采购办公室主任,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采购办公室副主任。
第七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㈠ 研究审定学校政府采购制度和管理办法。
㈡审定政府采购计划、预算,代表学校签订采购合同;
㈢领导、组织、实施学校重大政府采购项目(300万元以上)工作。
第八条 学校政府采购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㈠ 在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会同财务处落实学校政府采购计划和经费预算。
㈡ 负责审定项目采购明细和采购物资、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产品质量及数量。
㈢ 负责制定学校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编制学校政府采购年度计划;办理采购申报手续和信息发布;负责审定项目采购标书等工作。
㈣ 负责按采购项目确定采购方式,组织开展招投标等评标活动和采购合同的拟定工作。
㈤ 与采购部门密切配合,按合同条款的质量和数量要求进行采购物资验收工作,并负责出具验收报告。
㈥ 汇总、编报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和学校政府采购档案存档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范围、形式和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
㈠ 房屋、设施的购建、改造和维修;
㈡ 车辆的购置、维修、保险和燃油供应;
㈢ 专用设备、办公用具的购置;
㈣ 印刷业务、会议、接待和大宗公共劳务;
㈤ 公共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和劳务。
第十条 凡使用学校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均需按照本管理办法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政府采购的主要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为:委托代理机构集中采购和学校自行采购。
㈠ 政府集中采购。凡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采购目录》)的通知要求的,均要执行政府集中采购。
㈡ 部门集中采购。凡属于有特殊要求的专项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上,原则上委托被资格认定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事宜;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下,有极其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达到学校规定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可实施学校自行采购。
㈢ 分散采购。凡属于《采购目录》之外的采购项目,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批准,可实施学校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学校实施政府采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㈠ 公开招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达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一次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㈡ 邀请招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㈢ 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㈣ 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㈤ 询价采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的方式采购。
㈥ 协议供货。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公布的《采购目录》,选择规格标准相对统一、竞争性相对较强、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设备,通过定期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名、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售后服务条款等。单次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网络设备、通用软件等项目,需通过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网上二次询价。
㈦ 单位自行询价。根据《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单次采购单价、批量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网络设备和网络安全产品、通用软件等项目,需通过采购办进行统一询价。
采购人编制采购申请,将详细的采购信息(品牌、型号及特殊要求等)送交采购办,根据采购量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采购公告,邀请被认定的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及采购人,现场对采购项目进行竞价,确定中标商,签订《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㈧ 国务院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各采购单位应该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明细及资金预算报学校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由采购办公室审核汇总。
第十四条 在实施采购项目前,采购人须填写购置计划论证书,成立购置单位论证小组,编撰小组论证意见,经采购单位审核盖章,报经费主管部门审批(教学经费报教务处、科研经费报科技处、学科建设经费报研究生院、工程类项目报后勤处、财政专款报相关处室),分管校领导签字,财务处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核,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数量与金额确定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报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十五条 采购进口设备,须同时填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自治区教育厅批准,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备案。
第十六条 合理编制采购预算。采购人在编制预算时要充分搞好市场调研,通过电话询价、网上查阅、实地咨询等途径获取采购项目的性能、配置、价格等详细信息,提高采购预算的准确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出现预算不实,不可操作项目。
第十七条 对未列入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及超预算采购项目,必须由相关采购资金管理部门向采购项目分管校领导提出申请,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核,报校长批准后,由学校财务处追加预算,交采购办公室执行。
第十八条 采购办公室制定采购实施方案,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在制定采购实施方案过程中,对采购项目中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由采购办公室、采购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核。确定采购方案后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九条 采购办公室对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依法产生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认真复核、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采购办公室组织采购单位与中标人详细复核有关技术参数、商务部分等内容,签订采购合同。待货物到达(工程结束)安装调试后,组织监察审计处、主管部门、财务部门、使用单位和专家进行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如需另行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物品或者服务的,经学校批准、资金落实、报采购办公室,可以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的采购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第五章 采购资金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按照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合同约定金额(或经审计处审定金额)、付款方式、支付比例和时间向中标商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学校自行支付:
㈠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学校财务处提供的有关材料,将学校留存在自治区财政厅的专项经费直接支付给中标商。
㈡单位支付:是指学校财务处将采购资金支付给中标商。
第二十三条 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的其他地区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进口产品的价格应包含外贸代理费等一切费用,学校不再另行支付中标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办理预借款。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政府采购活动接受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学校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和经费主管部门都是学校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及整个工作程序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学校集中采购活动规范,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为维护学校的利益,各部门及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五条 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不实施政府采购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各职能部门不予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不予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监察审计处不予实施项目决算审计,财务处不予立项付款,学校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六条 无论各类资金的采购项目,采购初期制定具体技术参数的专家,开标时不再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单位另行委派其他相关人员参加评审。
中标结果满足使用要求,使用者应当办理接收手续,对于不接收者,学校将调配给其他单位使用,并收回采购资金。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要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违法违纪者要坚决查处。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代表本着对学校负责的精神,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学校政府采购活动的全程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㈠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价格、采购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㈢采购合同履行和采购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㈣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负责对建筑工程、维修工程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审计。
㈤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农大校发 [2005]27号文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2012 -2013年度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2-2013年自治区本级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2—2013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的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必须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集中采购目录中适合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度,有关协议供货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发文。属于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非中标产品,特殊情况确需采购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五、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六、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采购人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自治区财政厅在审批前应当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采购人应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公示文书,公示期按有关规定执行,在公示期内对单一来源采购事项有异议且情况属实的,应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内财购函〔2008〕119号)的规定执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采购的,其招标投标环节执行《招标投标法》,其他环节执行《政府采购法》及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同时必须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且具有工程招标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八、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的车辆保险、车辆加油、会议、印刷、办公场所物业管理实行定点采购。关于定点采购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发文。
九、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及时通过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合同登记备案,同时要求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十、采购人凭“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函”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采购资金属预算内资金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属未纳入财政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的,由单位负责支付。
十一、涉及环保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安排采购预算,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实行优先采购制度。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必须对相关投标人及投标产品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作出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规定。
十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和售后服务要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自治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三、各预算单位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未编报或未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部门不予批复下达年度部门预算;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采购资金。
十四、采购单位要依据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五、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对规避政府采购制度、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十六、本《目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目录》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发文。
十七、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目录》制定本地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2012-2013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
目录 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   

采购品目   

备注   

㈠、货物类



1.电器设备   

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   

在协议供货限额标准内按照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2.摄影摄像器材   

摄像机、照相机、专业镜头   

3.办公自动化设备   

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移动存储设备   

4.网络设备和网络安全产品   

服务器、路由器、小型交换机、UPS、防火墙、隔离卡等   

5.通用软件   

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   

6.办公耗材   

纸张、硒鼓、墨盒等   

7.文印设备   

速印机、胶印机、数码印刷机、装订机   


8.办公家具   


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9.公务用车   

轿车、越野车、商务车、旅行车、客车、面包车等   

纳入协议供货的车型实行协议供货   

10.保密设备   

    


11.安全监控设备   


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12.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13.档案设备   



14.会议视频设备   

    


15.灯光、音响设备   



16.体育设备、器材及运动服装   


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17.公检法司等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18.供暖设备(锅炉等)   



19.建筑物   

整体购置办公用房及其它建筑物   


㈡、工程类



1.维修改造装饰工程   


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   

㈢、服务类



1.办公场所物业管理   


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印刷   



3.车辆保险、加油和维修   



4.会议及培训   

一、二、三类会议和培训   


5.专业软件的开发设计和维护   



6.专业信息系统集成及网络建设   



7.中介服务   

选择代理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8.出国人员机票服务   



9.租赁   

房屋租赁、通讯线路租用等   


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

采购项目   

采购品目   


1.储备物资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扶贫物资   


2.国家储备粮   



3.免费教科书   



4.文化共享工程   



5.草原书屋建设   



6.卫生防疫用品   


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7.农牧林防灾防疫药品和材料   


8.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   



三、专用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   

采购品目   


㈠、货物类

    


1.医疗器械及设备   


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2.计划生育器械及设备    


3.地震仪器及设备   


4.农牧业机械仪器及设备   


5.林业机械仪器及设备   

    

6.水利机械仪器及设备   


7.气象专用仪器及设备   

包括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8.环保仪器及设备   

    

9.测绘专用仪器及设备   


10.工程机械设备   



11.园艺机械设备   



12.变配电设备   

    


13.无线电设备   

    


14.执法部门专用设备及用品   

包括公检法司、工商、税务等部门执法专用设备及用品   

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15.教学、科研仪器及设备   


16.实验室仪器及设备   

    

17.质量检验仪器及设备   

    

18.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19.文艺设备   

    


20.电梯   



21.消防设备   



22.专用系统软件   



23.中央空调机组(含末端)   



24.特殊业务专用车   

指需在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雷达等专业工作的车辆   


㈡、工程类



1.建设工程   

公用房建设、住房建设、其他用房建设、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其他建筑设施建设   


2.水利防洪工程   

河道疏浚工程,大坝、水库、闸门、泄洪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江河、湖泊治理工程   


3.交通运输工程   

公路、桥梁、涵洞   


4.市政建设工程   

市政道路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自来水输水工程,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   


5.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污水处理、市政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工程、荒山绿化、天然林保护、防沙工程   


6.维修改造装饰工程   

    

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7.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指对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的监理   


㈢、服务类



1.勘探勘测项目   

地质、矿产、土地、煤田、水利、交通等勘探勘测项目   


2.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3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分散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7号)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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