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进场交易管理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依法规范进行,现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本着明确职责、严格把关、规范运作、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好《暂行办法》中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各项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二、明确职责,认真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制度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是自治区财政厅选择确定的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以下简称“进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度;选择和确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交易机构;指导和监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交易活动。具体职责是:
1、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批准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2、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以及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的审批;
3、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资产处置事项;
4、制定有关财政集中统一处置资产的相关政策、规定;
5、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规章制度、决策体系、交易行为、财务审计、重大问题报告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全过程监管。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具体职责是:
1、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的实施细则,对非进场交易的国有资产要加强处置过程的管理,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处置收入要及时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
2、资产处置应严格执行《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逐级审批;
3、对规定进场交易范围内的资产处置必须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4、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负责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完成资产产权变更手续。
(三)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是自治区财政厅指定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各单位资产的处置工作。具体职责是:
1、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的规定,完善交易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规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2、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市场化运作机制和平台,建立健全资产处置信息系统、交易管理系统和处置信息发布渠道;
3、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采取拍卖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收入及时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
4、接受自治区财政厅和有关部门对其从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信息。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的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进场交易: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
(二)机动车;
(三)单位原始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等资产;
(四)财政部门另有规定要求集中处置的资产。
上述范围之外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无偿调拨、捐赠的资产,涉及国家机密及国家规定的不进行公开处置的资产可不进场交易。
土地转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评估及拍卖底价、交易价的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批准后,须进场交易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组织盘查,并按照产权交易规则等规定,向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
进场交易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在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重新确定挂牌价格;拟确定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时,应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最终交易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准,不得低于挂牌价格,也不得使用打折、优惠等其他附加条件。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信息的发布和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在公开交易环境下进行,处置过程中须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信息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有明显的倾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条款。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省级经济类、综合类报刊和内蒙产权交易网向社会同时公布,公布时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处置资产转让信息一经公开发布,即不得随意变更和改动,也不得随意撤回。因特殊原因确需对受让方条件、转让底价等重要内容进行调整的,应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在原信息发布载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公告时间重新计算,不少于20个工作日。自治区财政厅或主管部门确定的拍卖资产,可直接进入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拍卖程序操作。
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撤回资产处置信息的,报经原批准部门审批后,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在原信息发布载体上发布撤消处置公告。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的选择和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信息发布期满后,委托方应会同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根据意向受让方的数量征集情况,合理选择交易方式。
七、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
(一)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的价款收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缴入自治区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缴入单位资产购置及更新改造等。
(二)由自治区财政厅组织集中统一处置的资产所取得的收入,由自治区财政厅作为执收单位,填制《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缴入自治区财政专户。
(三)按规定经审批后,由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出售、置换资产取得的收入,由资产占有单位作为执收单位,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填制《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缴入自治区财政专户。
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信息的统计报告制度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于每季度终了后的5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交易情况;年度终了后的20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全年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交易汇总分析报告。
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
自治区财政厅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所涉及的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等的规范操作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和抽查制度。对于资产处置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处置国有资产可比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