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土地、房屋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2017年5月13日校党委会的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农大校发〔2015〕10号)、《内蒙古农业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和《内蒙古农业大学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管理规定》(内农大校发〔2005〕25号)(上述文件内容见附件),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土地和公房出租或变相出租、转租;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互相转让房屋使用权。否则,学校将收回违规使用的土地和房屋,并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特此通知!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