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级单位: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或浪费,请各单位在搬迁过程中涉及到资产处置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内财资[2008]250号)、《内蒙古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农大校发[2000]10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内党发[2014]2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处置必须由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有关技术人员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单位组成技术鉴定小组,经过技术检查和鉴定,对确定无法使用、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资产价值的方可处置。
二、处置国有资产时,由使用单位填写《内蒙古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内蒙古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专家论证书》,经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金额特别大的由校长审批,审批后按规定处置。
三、在搬迁过程中,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设备,原则上不得更新。对一些使用价值较大,但相对陈旧的设备,由各单位根据资产性质报归口管理部门维修或自行维修。
四、对确需购置办公仪器设备的单位,可使用补充业务费;如无补充业务费的,可按照四项教学经费的使用规定,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使用业务费。但所有采购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