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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内蒙古农业大学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0年10月11日 14:17 作者: 浏览次数:关闭

各教学单位:  

随着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逐年增加和采购量加大,各教学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也随之加重,按照内农大校发 〔 2000 〕 108 号《内蒙古农业大学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规定的要求,本着帐实相符的原则,针对各教学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1 、各单位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因变动调整的应及时补充人员,学院、实验室等合并或撤消及变动的应及时上报国有资产处,以便及时调整变动帐目。  

2 、各单位负责管理仪器设备的人员应及时检查仪器设备的贴签情况,凡没有粘贴“ 内蒙古农业大学固定资产” 签的仪器设备均应及时补贴签。  

3 、各单位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入帐时登记在所在的实验室,统一由实验室分管仪器设备的人员管理,凡即将退休人员管理的仪器设备在退休前应主动移交给其他保管人,已经退休人员手中仍然保管有科研项目购买的仪器设备,应由退休前所在单位催缴。  

4 、各单位于 2010 年 10 月 20 日 前将本单位科、实验室管理仪器设备的人员及分管领导名单上报至国有资产处固定资产管理科。  

国有资产处每年将不定期对各院、系、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核实核对,以便加强管理。  

联系电话: 4309320( 内线: 9320)  

 

内蒙古农业大学  

二 0 一 0 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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